租车是以支付(或收取)租金的形式取得(或让出)一项资产的使用权的经营业务。租车有两个基
本的当事人,即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谓出租方即将其所拥有的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所谓
承租方即指从他人手中租用资产的单位或个人。租车一般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租车契约即规定
出租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协议,即租约。
按与租车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归属分为经营租车和融资租车两种形式。
一、经营租车主要是为满足经营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车。
特点:
1.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际并未转移,租车资产的所有权最终仍归出租方所有。
2.出租人一般需经过多次出租,才能收回对租车资产的投资。
3.经营租车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能延至租车资产的全部耐用期限。
4.租车期满后,承租人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或可根据一方的要求,提前解除租车合同。
二、融资性租车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车。
特点:
1.出租方仍然保留租车资产的所有权,但与租车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
2.租约通常是不能取消的,或者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取消。
3.租车期限较长,几乎包含了租车资产全部的有效使用期限。
4.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车只须通过一次租车,就可收回租车资产的全部使用投资,并取得合理
的利润。
5.租车期满时,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车资产的权利;或采取续租方式;或将租车资产退
还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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